北京理工大学
2024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办学声誉,提高生源质量,保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前身是1940年诞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开展自然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机构,她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学校成人教育的学习层次为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办学形式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
第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类型与报考类型相同。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部门直接面向社会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
第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为北京理工大学教务部。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成人教育招生的具体工作。学校在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学点协助学校在教学点属地开展招生宣传。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学校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不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第十条 报考高起本的考生应具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为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层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无专业课加试。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考生在报名参加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须遵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政策要求。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诚实守信地参加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详见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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