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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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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
2023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办学声誉,提高生源质量,保护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的前身是1940年诞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开展自然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专门机构,她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行列,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学校成人教育的学习层次为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办学形式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

第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类型与报考类型相同。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部门直接面向社会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

第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归口管理部门为北京理工大学教务部。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成人教育招生的具体工作。学校在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学点协助学校在教学点属地开展招生宣传。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学校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不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第十条 报考高起本的考生应具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须为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层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无专业课加试。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京籍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非京籍考生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考生在报名参加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考试,须遵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政策要求。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诚实守信地参加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详见报考地区省级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对于考生出现的考试舞弊行为,我校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报考地区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规模,按考生所填写的志愿专业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考生的照顾条件见报考地区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学校接收各类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在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且招生计划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接收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调剂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各校外教学点不足开班人数(15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已上线考生根据报名系统填报的志愿,按有关要求做相应处理,并报报考地区省级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北京地区录取的考生,其录取通知书将在录取结束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本人。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录取的考生,其录取通知书由当地校外教学点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习年限和上课地点:专升本最低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为4.5年;高起本最低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为7年。学习形式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下教学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校外教学点进行。具体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以学校最终公布的教学安排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专升本经管类学费为2436元/学年,专升本理工类学费为2880元/学年,高起本文史类学费为2030元/学年,高起本理工类学费为2720元/学年,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考生要进行前置学历资格认证,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位于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培训中心楼101室。

咨询电话:010-68913146;

监督举报电话:010-68918807;

电子邮箱:bitsce@163.com;

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sce.bit.edu.cn;

学校网址:www.bit.edu.cn。

第二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中,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新政策执行;若招生有关内容发生变更,请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的最新招生信息为准,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