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继教发[2021]26号 2021年12月30日)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被录取的夜大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正式学籍。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可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情况,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在学者令其退学;已毕业者注销其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证需妥善保管。
第四条 学院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学院各教学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重考名单及相应学费(详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缴费退费管理办法》)分别交学院教学教务办公室及财务办公室。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学生注册、重修和重考名单交教学教务办公室。
二、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六条 学生学习困难,本人申请留级,经学院批准后,应允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照新班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需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公出差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八条 学生休学应事先提出休学申请,同时附有关证明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院审批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时间以休学申请批准日期为准。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逾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学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最高修业年限按照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学制时间的基础上最多延长两年。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允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校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5.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期限者。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除自动退学外,由院委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不能再申请复学。
三、转学、转专业、转校外学习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如确有特殊情况,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填写转学或转专业确认表交学院教学教务办公室,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转专业
1.同层次同科类专业的调整,视当年该专业招生、教学资源等情况由学院决定是否调整;
2.同层次不同科类专业的调整,文科专业不允许转入理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一次。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考试要求
1.考试是检查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所学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2.各科考试由学院组织命题、印刷、阅卷并派专人监考。
第十八条 成绩考核
1.考试成绩的评定办法
(1)期末考试成绩采用100分制,平时成绩采用40分制。
(2)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根据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小测验、大作业、实践、实验和上机操作成绩等综合评定。
(3)课程总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计算方法如下:
总评成绩=期末成绩×0.6+平时成绩
2.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综合性考核,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方法。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3.学生缺考,成绩记为“缺考”;考试作弊,成绩记为“作弊”。
4.课程不及格者参加重考,成绩按实际卷面分数记载。但最终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按60分计。
5.经批准缓考者,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任课教师需填写其平时成绩并给予总成绩,最终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按实际考试分数计。
6.免考课程成绩以原课程成绩录入的,最终计算毕业总平均成绩时按录入分数计。免考课程成绩以“免考”录入的,不参加毕业总平均成绩计算。
7.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该学生评优资格,取消本科和专科升本科学生授予学位资格,累计两次以上作弊者或者让他人替考者,取消学籍。
8.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品行两方面。对学生的品行考核采用以教学班为单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查评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写在“毕业生登记表”上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详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中“考场纪律”部分。
2.学生考试作弊,学院要严肃处理,取消评优和授予学位的资格,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3.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重修、重考规定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只能参加6次考试,考试通过的课程,学生不能再次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历年学习成绩单中,考试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载,在计算总平均成绩时,除缓考外所有经二次及以后通过的考试成绩,均按60分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方可毕业。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申请毕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不合格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该学生进行重考,考试全部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重考手续要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向班主任查询课程表和重考安排,提出重考申请;班主任汇总学生重考,填写《重考情况统计表》提交到教学教务办公室。
六、课程免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三周内,一次性办理免考手续,免考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免考课程的规定,由学生提出免考申请,申请中要列出所有免考课程的清单,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盖有原学校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交班主任,由班主任交学院教学教务办公室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过国民教育系列学习,成绩合格且内容符合我院课程要求的课程,凭原学校开具的成绩证明材料,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免考课程必须是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原学习课程内容与学院课程内容相当、课程学时数等于或大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九条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六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凭成绩单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类课程。
第三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其所参加考试的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Basic、Visual FoxPro、JAVA、ACCESS、C++等课程之一。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微机技术及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数据库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课程;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网络技术”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网络》课程。
以上所涉及的各项证书8年内有效,证书持有者,每项证书只能办理免考一门课程。
第三十一条 以学历教育课程申请免考的课程,按原课程成绩录入;以非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课程,不参加毕业总平均成绩计算,在成绩单上显示“免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 专业调查、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可申请免考。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犯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或者有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各类奖励和处分均记入本人的学习档案。
八、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品行鉴定合格,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主管部门验印、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修学年限,经选修、选考后,考试成绩全部及格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申请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包括未经学校批准的退学者,限期退学、开除学籍者)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所学课程没有全部考试成绩合格,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或直接参加学院课程考试等形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九、遗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课程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